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簡字第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玉簡字第36號
- 原告
-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創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規劃設計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9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0,5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務採購契約、支出傳票、購買物品請示單、付款通知單、統一發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花蓮縣政府函、協調會議紀錄等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第6條第1項第2款、協議內容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