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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勞小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柏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勞小字第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告
錦鋐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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