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9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93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徐代瑋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應自民國(下同)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