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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雪惠劉雪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洪千琇即全盛工程行
被告
江雲傑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8 日下午4 時6 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通譯 蘇昭文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510元整。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劉雪惠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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