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洪千琇即全盛工程行
- 被告
- 江雲傑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8 日下午4 時6 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通譯 蘇昭文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510元整。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