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莊琇如即宇翔工程行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