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鞍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通知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9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