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93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沈士亮沈士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93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徐代瑋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應自民國(下同)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蕭惟瀞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