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洪千琇即全盛工程行 被 告 江雲傑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8 日下午4 時6 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蘇昭文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510元整。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