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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劉雪惠劉雪惠

  • 原告
    洪千琇即全盛工程行
  • 被告
    江雲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洪千琇即全盛工程行 被   告 江雲傑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8 日下午4 時6 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蘇昭文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510元整。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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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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