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莊琇如即宇翔工程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