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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19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193號

上訴人
陳智隆
被上訴人
賴鳳美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0月19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此項通知已於99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19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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