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民事簡易庭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32號 原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訴訟代理 甲○○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1月20日訂立買賣合約,由原告 以新台幣 (下同)339,300 元向被告買受防水皂土毯一批, 原告並已依約交付169,000元之訂金。詎被告事後交付之貨 物竟與訂約時提供予原告之樣品不同,顯已違背兩造買賣契約之約定,原告自得拒絕受領,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訂金,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69,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以:訂約時交付原告之樣品有誤,無法生產。被告發現後即將正確之樣品再次送交原告,並將正確之貨品送交原告指定之地點。被告已依買賣契約所約定之檢驗規範提供合格之貨物,並無違約之情形,原告請求解除買賣契約返還訂金,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禹峰公司) 訂立買賣契約,買受防水皂土毯一批,已依約交付訂金169,000元,詎被告交付之貨物與訂約時第一次提供之樣品不符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合約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故本件唯一之爭點,為被告提供之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內容? 三、經查:依兩造所訂卷附之買賣合約書,其上並未記載被告所提供之防水皂土毯外觀上須與其訂約時所提供之樣品一致,且亦未以樣品實物或其照片做為合約書之附件,則兩造是否合意成立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貨樣買賣,原告得否以被告提供之貨物外觀與樣品不符,而主張被告違背買賣契約之約定,即屬可疑。次查兩造買賣合約書上就被告提供之貨物訂有材質檢驗規範,就鈉皂土含量、抓裂強度、剝離強度、滲流係數、內剪力強度、不透水加強層之材質及寬度、長度、厚度等均定有一定之合格標準,此觀諸買賣合約書之內容即明。而被告提供之貨物均符合上述之檢驗規範,此亦有被告提出之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工程科技研究中心98年12月17日所製之地工材料試驗報告在卷可證,依此已難認被告所提供之貨物有何違約之情形。再者,原告拒絕受領被告提出之貨物後,曾另向第三人訂購皂土防水毯欲取代被告所提供者,惟其再次向第三人購買之貨物,其外觀仍與被告所提供者相同等事實,為原告在庭所自認,據此更可反證被告所提供之貨物外觀仍可符合原告之需求。綜合上述,兩造就買賣貨物之外觀事先既未約定須與被告提供之樣品完全一致,被告提供之貨物復合於兩造約定之品質,且原告事後向他人購買者又與被告提供之貨物外觀相同,足認被告所提供之貨物符合兩造買賣契約之約定內容。原告謂被告有違約情形,進而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訂金云云,核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禹峰公司返還訂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請求被告甲○○亦應同負返還買賣訂金之責,因甲○○並非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原告對之請求自顯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五、原告請求准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亦應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1 日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