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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何方興林碧玲陳秋錦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昆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昆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柯昆泰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四三0一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附表所示編號三至五之罪,經本院一百年度上易字第一四0號判決就主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等情,而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二、三、五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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