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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令祺王紋瑩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家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受刑人楊家長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上開減得之刑及本院之宣告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本院97年度聲字第176號)。受刑人已於97年3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561號函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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