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家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受刑人楊家長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上開減得之刑及本院之宣告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本院97年度聲字第176號)。受刑人已於97年3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561號函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