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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謝志揚林慶煙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就受刑人出生之月份誤載為7月,應予更正)。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林碧玲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7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