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張健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勝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文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