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勝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文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