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志遠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理由
一、受刑人葉志遠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