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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3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張健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東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東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東穎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3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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