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東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東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東穎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