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能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能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受刑人羅能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於98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判決列印本及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聲請人據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