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萬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萬明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
理由
一、受刑人趙萬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