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劉令祺張健河賴淳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泰欽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泰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受刑人傅泰欽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本院97年度聲字第250號),於97年1月3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按,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賴淳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