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泰欽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泰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受刑人傅泰欽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本院97年度聲字第250號),於97年1月3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按,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