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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紋瑩李水源陳秋錦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建和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刑事判決,考量受刑人坦承傷人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而與其所另犯之傷害致死罪(有期徒刑十年)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見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刑事判決書第一頁、第十二頁),且受刑人另犯之傷害致死罪仍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等情,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