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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紋瑩林慶煙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弘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弘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蔡弘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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