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弘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弘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蔡弘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