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建億
- 選任辯護人
- 張秉正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劭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簡燦賢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進標
- 選任辯護人
- 吳秋樵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一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籃健銘律師
- 被告
- 瞿銘飛
- 選任辯護人
- 陳鈺林律師
- 被告
- 朱縉明
- 選任辯護人
- 陳鈺林律師
- 被告
- 捷士登皮件行(即朱縉明)
- 選任辯護人
- 陳鈺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部分,茲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壹、二、及理由欄貳、一、(一)1.(3)A.(b),關於選任「陳秋銘」為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部分,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壹、二、及理由欄貳、一、(一)1.(3)A.(b),關於選任「陳秋銘」為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部分,因「陳秋銘」並非該評選委員會委員,有卷證在卷可按,且該評選委員會僅有5位外聘評選委員,均已詳載人選姓名於判決同處,是原判決就此部分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