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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紋瑩劉雪惠邱志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億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進標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被告
瞿銘飛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被告
朱縉明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被告
捷士登皮件行(即朱縉明)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部分,茲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壹、二、及理由欄貳、一、(一)1.(3)A.(b),關於選任「陳秋銘」為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部分,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壹、二、及理由欄貳、一、(一)1.(3)A.(b),關於選任「陳秋銘」為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部分,因「陳秋銘」並非該評選委員會委員,有卷證在卷可按,且該評選委員會僅有5位外聘評選委員,均已詳載人選姓名於判決同處,是原判決就此部分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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