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哲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哲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哲夫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