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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紋瑩劉雪惠邱志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吉福
選任辯護人
陳昭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有漏載部分,茲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於「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後,漏載「及沒收」等文字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於「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後,參諸附表一各該編號宣告罪刑欄內之記載,要係漏載「及沒收」等文字之顯然錯誤,且附表一各該編號內,既均已諭知沒收事項,自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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