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吉福
- 選任辯護人
- 陳昭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有漏載部分,茲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於「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後,漏載「及沒收」等文字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於「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後,參諸附表一各該編號宣告罪刑欄內之記載,要係漏載「及沒收」等文字之顯然錯誤,且附表一各該編號內,既均已諭知沒收事項,自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