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賴淳良張宏節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哲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哲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哲夫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