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鈞翊
- 被上訴人
- 黃惠周
- 訴訟代理人
- 徐韻晴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諭知無罪判決之法院,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合法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而為裁判,如審理結果認上訴為無理由,亦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356號判例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亦經本院於105年7月12日駁回檢察官上訴在案,參照前開說明,自亦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