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妤恬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 度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93號、105年度偵字第1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9年9 月13日至103 年8 月27日間,在乙○○○○○○○○(原臺東縣立托兒所,於101年8月7日改制為 乙○○○○○○○○,下稱新生幼兒園)擔任護士,並經幼兒園園長甲○○指派自99年9月13日至103年7月3日止,兼辦出納業務,負責幼兒園內之現金收付,並將所收款項繳入新生幼兒園所用臺灣銀行00000號公款帳戶內,係從事業務之 人,對於新生幼兒園委其代為收取之款項,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其明知收受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各筆款項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儘速解繳公庫,然仍於執行出納業務期間,分別為下列業務侵占行為: ㈠、臺東縣政府於102年12月間,辦理「乙○○○○○○○○-- 無障礙廁所改善工程」採購案,嗣由建霖土木包工業於102 年12月31日,以新臺幣(下同)288,000元得標,並於103年2月11日,依約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14,000元與新生幼兒園 。丙○○收受上開保證金後,即於同日開立收據與建霖土木包工業,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未依規定按期將上開保證金解繳公庫,反而易持有為所有,將上開保證金侵占入己。直至上開工程完工,經廠商請求發還保證金,丙○○始另行籌款,而於103年4月8日將14,000元送存公庫。 ㈡、新生幼兒園因業務之需或為辦理活動,而需向園內幼童家長收取費用時,均會印發繳費通知單通知家長,再由各班級教師或保育員向主計人員領取「臺東縣立托兒所收款收據」,向幼童家長收取現金後即開立收據,並將收據第一聯【收執聯】交給家長,待款項收齊,再將所收取之現金連同收據第二聯【報核聯】點交給丙○○,並將收據第三聯【存根聯】及空白收據本繳回主計人員。丙○○收齊應收款項後,則應於5日內將之繳入公庫,再將相關繳款單據黏貼於憑證粘存 單,交由主計人員審核後編製傳票,再將繳費收據及報表上呈各級主管核閱。詎丙○○因個人開銷超支及債務等因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自101 年3月3日起,先後於如附表二至十所示收款期間後,乘其經手如附表二至十所示各項代收款之機會,未按規定依限將其所收納之各筆款項解繳公庫,反而易持有為所有,分別將之侵占入己,總計侵占447,527元公款。嗣因廠商向新生幼兒 園請款及新生幼兒園主計人員王玉桂於102年9月、10月起發現上情,經新生幼兒園園長甲○○進行清查,並要求丙○○繳回侵占款項,丙○○始分別於附表二至十所示之入帳時間,籌款將各筆款項繳入公庫。 二、案經新生幼兒園告訴暨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公訴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表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74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黃纓緩、曹玉滿、莊凱雯、江慧敏、王玉桂、劉小鳳、郭怡吟、蔡芷瑋、易心文、曾金玉分別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侵占公款之情形大致相符,復有證人即被告母親謝雲珠證述為被告代繳卡債、保險費及賠償新生幼兒園等情甚詳;暨附表一至十「證據」欄及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可稽。被告自白出於任意性,且有上揭證據足資補強,堪信真實,洵屬可採。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於99年9月13日至103年7月3日於告訴人新生幼兒園擔任護士兼辦出納業務,負責代收、保管附表一至十所示之款項並依規定繳解公庫,為從事業務之人,對於告訴人委其代為收取、保管之款項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竟將附表一至十所示代收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二、五、七、九所示收款期間,分別收取如附表二、五、七、九所示之款項後,接續將同一期間內所收之款項侵占入己,其行為之時地緊接,具有密接與連貫性,顯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分割為數行為,故應認被告各次侵占犯行乃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侵占如附表一至十所示款項之各次業務侵占罪(共10罪),係於相異時間,分別起意所為,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變更起訴法條之說明 ㈠、按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 公務之人員」之規定,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依其類型之不同,稱之為「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授 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及「委託公務員」(第2款)。是現行刑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雖然立法理由中,又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列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然則較諸身分公務員,其性質上既屬次要、補充之規範,解釋上自應從嚴限縮。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是類採購人員,宜以專業人員為之,並特別設有一定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作為配套規範甚明,益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揭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至於非專業之人員,仍須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為限。再由修法理由對非身分公務員之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所指「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公務上之權力」等字詞,並參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委託之界定,本於刑法謙抑思想,作為最後手段性之刑法,其涵攝自應較諸行政法愈為嚴格。易言之,所稱公共事務或公務權力,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外,雖有包括部分之給付行政在內,惟應以學說上之通說,亦即以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為限,此從刑法學界對公共事務之看法,認為必須兼備對內性與對外性二種要件,亦可印證。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本諸上揭見解,任職於公立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且職務內容非為總務、會計等專業之人員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又其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倘所涉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應認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5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新生幼兒園之性質屬公立學校,被告在其內任職護士兼辦出納業務,尚非屬身分公務員。且被告僅兼辦出納業務,未辦理政府採購法相關業務乙節,業經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新生幼兒園的政府採購業務,由黃孆緩專辦,被告是辦理出納業務,不會辦理採購等語明確(原審卷㈠第185 頁)。足認被告並非新生幼兒園內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之專業人員,且其所經辦之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下同)代收新生幼兒園「無障礙廁所改善工程」履約保證金,核與國計民生事項亦無關聯,不具授權公務員之身分甚明。被告既未從事與政府採購法相關之執行公權力行為,自不因其辦理出納業務,經收如犯罪事實㈠所示之工程履約保證金,而具有授權公務員之資格。公訴意旨認被告就侵占犯罪事實㈠所示履約保證金之犯行,具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身分,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 非公用財物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原判決就此部分雖變更起訴法條,而對被告論罪科刑,惟漏列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爰由 本院予以補充之。 四、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第38條等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事項,即可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逕適用裁判時之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分別於附表一 至十所示入帳時間,返還其所侵占之款項,業經認定如前,可認被告已無保有本案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物品(臺東地檢105年度保管字第3號),均非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自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維持原判決及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事證明確,認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共10罪,併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辦理出納業務,本應遵守相關規定,依法將經收款項按期繳庫,詎其竟因財務困難,而對於所持有之代收款萌生不法所有意圖,而陸續將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併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然事後已將犯罪所得全數繳回;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各次犯行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歷時達2年之久、侵占金額總計為461,527元等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 ㈡、被告提起上訴,猶矢口否認犯行,迄本院審理期日,方坦承認罪(本院卷第89頁反面),並稱:伊就全部犯罪事實坦承犯罪,請求從輕量刑並為緩刑宣告,給伊自新機會等語。 ㈢、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 台上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㈣、又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1)被 告行為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以及(2)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 下所為之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前者,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在法理上力求衡平,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得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後者,除非有證據證明被告之自白或認罪係非出於悔悟提出者,否則祇須被告具體交代其犯行,應足以推認其主觀上係出於悔過之事實,是以被告自白或認罪,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亦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量權,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之量刑減讓」,可資參考。亦即,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應考慮被告係(1)在訴訟程序之何一 個階段認罪,(2)在何種情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 法第144條參照),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 率予以遞減調整之。準此,設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就我國而言,例如為警查獲時),即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後(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㈤、查本案被告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雖坦承有代收、保管附表一至十所示款項且遲延入庫之客觀行為,惟均否認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辯稱:伊沒有挪用代收款,係因不熟悉出納業務致帳目混亂,且在繳款期限前常無法收齊款項,故用後款繳前款。伊身心狀況不佳,無法專心工作,忘記將代收款入庫。伊離職時把收來的帳款都放在辦公室抽屜、檔案櫃、保險箱,沒有帶走云云。為究明被告所辯是否屬實,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證人甲○○、黃纓緩、王玉桂、莊凱雯、江慧敏、劉小鳳、郭怡吟、蔡芷瑋、易心文、曹玉滿及被告母親謝雲珠等多位證人,並調查與被告相關之大量資金資料,詳加分析、清查等偵查作為,確認被告有侵占犯行及入不敷出之犯罪動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審復傳喚證人甲○○、王玉桂、莊凱雯、曹玉滿、黃纓緩、謝雲珠、王政文、曾金玉等人到庭交互詰問,及調閱附件五、六、七所示資料,最後綜合研判相關事證,於判決理由詳論認定被告確有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依據。基上,可知本案因被告先前否認犯行,從偵查及原審審判程序過程中,幾近窮盡所有調查途徑,此由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判長審理期日最後詢問:「尚有證據請求調查?」時,均答稱:「沒有。」( 原審卷三第427頁),益徵先前偵審程序已盡調查之能事,致被告有為本案犯行之事實明確。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猶否認犯行,迄本院審理期日方坦承認罪,惟仍辯以:伊之前都是在醫院上班,對財務沒有概念,不知遲延將代收款項入庫的嚴重性,導致後面的連鎖效應,長官也沒有提醒云云。經檢察官當庭質以被告是否確有承認犯罪之真意,被告方供承:伊承認有使用代收款繳納個人信用卡債務等語(本院卷第96頁)。可徵被告直到案情明朗始於本院審理期日坦承認罪,僅係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且猶以「長官未提醒、不熟悉出納業務」為由,飾卸其責,難認已有真摯悔悟,且無助於避免國家司法資源之無端耗費。本院經審酌上情,並考量原審就被告所犯10次業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至11月不等之刑度,刑期加總達7年6月,原審僅量 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所量定之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公平原則無違,且係在法定刑度範圍及量刑界限內低度量刑。本院認為原審對被告量處之刑,已屬從輕,且除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之自白外,其餘量刑基礎並未變更。從而本案實難僅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坦認犯罪,而有再予減輕其刑之空間。是被告執前開上訴理由,請求撤銷改判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對附表一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志豪 附表一: ┌─┬─────┬────┬───────┬───────────────────────┐ │編│款項名稱 │代收金額│收款時間 │證據 │ │ │ │ ├───────┤ │ │ │ │ │入帳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 1│臺東縣立新│14,000元│103 年2 月11日│履約保證金收據(見他一卷第27頁);新生幼兒園憑│ │ │生幼兒園無│ ├───────┤證黏貼存單、臺灣銀行103年4月8日代理公庫送款回 │ │ │障礙廁所改│ │103 年4 月8 日│單(見他一卷第27頁反面);臺東縣政府公開取得報│ │ │善工程履約│ ├───────┤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見本院卷(一)第51至57│ │ │保證金 │ │1月又21日 │頁) │ └─┴─────┴────┴───────┴───────────────────────┘ 附表二: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期間 │證據 │ │ │ │ ├───────┤ │ │ │ │ │入款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0 學年度│6,000元 │101 年3 月3 日│新生幼兒園101 年3 月3 日通知單(見他一卷第158 │ │ │第2學期中 │ │至同年月15日 │頁)、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第158 、160 頁;廉│ │ │班團體照現│ ├───────┤政卷第184 頁)、憑證粘貼單、101 年9 月24日收入│ │ │金代收款 │ │101年9月24日 │傳票、臺灣銀行101 年9 月24日代理公庫送款回單(│ │ │ │ ├───────┤見他一卷第157 頁) │ │ │ │ │6月又5 日 │ │ ├─┼─────┼────┼───────┼───────────────────────┤ │2 │100 學年度│98,900元│101 年3 月5 日│新生幼兒園通知單( 見他一卷第162 頁) 、收款收據│ │ │大班畢業紀│ │至同年月15日 │照片( 見他一卷第162 、164 頁;廉政卷第187 頁) │ │ │念冊(含部│ ├───────┤、憑證粘貼單、101 年9 月24日收字第00000 號收入│ │ │分畢業團體│ │101年9月24日 │傳票、臺灣銀行101 年9 月24日代理公庫送款回單( │ │ │照)現金代│ ├───────┤見他一卷第161 頁) │ │ │收款(共5 │ │6 月又5日 │ │ │ │班) │ │ │ │ ├─┼─────┼────┼───────┼───────────────────────┤ │3 │100 學年度│2,800元 │101 年3 月6 日│新生幼兒園101 年3 月3 日通知單( 見他一卷第167 │ │ │第2 學期小│ │至同年月14日 │頁) 、收款收據照片( 見他一卷第166 頁;廉政卷第│ │ │班團體照現│ ├───────┤190 頁) 、憑證粘存單、101 年9 月24日收字第 │ │ │金代收款 │ │101年9月24日 │00000 號收入傳票;臺灣銀行101 年9 月24日代理公│ │ │ │ ├───────┤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165 頁;廉政卷第188 頁)│ │ │ │ │6 月又6日 │ │ ├─┴─────┼────┴───────┴───────────────────────┤ │ 合 計 │107,700元 │ └───────┴────────────────────────────────────┘ 附表三: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時間 │證據 │ │ │ │ ├───────┤ │ │ │ │ │入帳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2 學年度│29,253元│102 年10月1 日│新生幼兒園辦理課後服務實施計畫通知單(見他一卷│ │ │第1 學期平│ │至同年月14日 │第204 頁)、102 年度平日課後留園服務家長參加意│ │ │日課後留園│ ├───────┤願表(見他一卷第205 頁) 、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 │ │現金代收款│ │103年6月30日 │卷第206 頁;廉政卷第193 頁)、103 年6 月30日收│ │ │ │ ├───────┤字第0000號收入傳票、臺灣銀行103 年6 月30日代理│ │ │ │ │8 月又12 日 │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203 頁) │ └─┴─────┴────┴───────┴───────────────────────┘ 附表四: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期間 │證據 │ │ │ │ ├───────┤ │ │ │ │ │入款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2 學年度│8,500元 │102 年11月5日 │新生幼兒園遠足活動通知單(見他一卷第248頁)、 │ │ │第1 學期遠│ │ │遠足活動備忘錄(見他一卷第250頁)、收款收據照 │ │ │足現金代收│ ├───────┤片(見他一卷第251至253頁)、憑證黏貼存單(見他│ │ │款 │ │被告於105 年10│一卷第249 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 │ │ │ │月25日交付面額│據(見他一卷第249 頁)、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東台│ │ │ │ │8,500 元匯票1 │灣所105 年10月25日眾律東民字第000000000 號函、│ │ │ │ │紙與新生幼兒園│郵政匯票影本(見本院卷(三)第463 至465 頁) │ │ │ │ ├───────┤ │ │ │ │ │2 年11月16 日 │ │ └─┴─────┴────┴───────┴───────────────────────┘ 附表五: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期間 │證據 │ │ │ │ ├───────┤ │ │ │ │ │入款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1 學年度│4,700元 │102 年3 月7 日│新生幼兒園102 年3 月7 日通知單(見他一卷第182 │ │ │第2 學期小│ │至同年4 月17日│頁)、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第183 頁)、臺灣銀│ │ │班團體照現│ ├───────┤行103 年7 月1 日代理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 │ │ │金代收款 │ │103年7月1日 │181 頁) │ │ │ │ ├───────┤ │ │ │ │ │1年2月10日 │ │ ├─┼─────┼────┼───────┼───────────────────────┤ │2 │101 學年度│75,700元│102 年3 月8 日│新生幼兒園102年3月7日「101學年度畢業紀念冊製作│ │ │大班畢業紀│ │至同年4月26 日│內容」通知單(見他一卷第185頁)、收款收據照片 │ │ │念冊(含部│ ├───────┤(見他一卷第186頁;廉政卷第196頁)、憑證黏貼存│ │ │分畢業團體│ │103年6月30日 │單、103年6月30日收字第00000號收入傳票、臺灣銀 │ │ │照)現金代│ ├───────┤行103年6月30日代理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184 │ │ │收款 │ │1年2月 │頁) │ │ │ │ │ │ │ ├─┼─────┼────┼───────┼───────────────────────┤ │3 │101 學年度│6,300元 │102 年3 月8 日│新生幼兒園102年3月7日通知單(見他一卷第188頁)│ │ │第2 學期中│ │至同年4 月2 日│、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第189 頁)、臺灣銀行 │ │ │班團體照現│ ├───────┤103 年7 月1 日代理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187 │ │ │金代收款 │ │103年7月1日 │頁) │ │ │ │ ├───────┤ │ │ │ │ │1年2月25日 │ │ ├─┴─────┼────┴───────┴───────────────────────┤ │ 合 計 │86,700元 │ └───────┴────────────────────────────────────┘ 附表六: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期間 │證據 │ │ │ │ ├───────┤ │ │ │ │ │入款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1 學年度│8,424元 │102 年6 月24日│新生幼兒園102 年6 月17日「102 學年度暑假課後留│ │ │暑期課後留│ │至同年月26日 │園服務」通知單(見他一卷第200 頁)、辦理課後服│ │ │園現金代收│ ├───────┤務實施計畫(見廉政卷第200 頁)、公立幼兒園辦理│ │ │款 │ │102 年10月29日│課後留園服務經費收支表(見廉政卷第199 、201 頁│ │ │ │ ├───────┤)、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第201 、202 頁;廉政│ │ │ │ │3月29日 │卷第202 頁)、憑證粘存單(見廉政卷第198 頁)、│ │ │ │ │ │102年10月29日收字第00000 號收入傳票(見他一卷 │ │ │ │ │ │第199 頁)、臺灣銀行101 年9 月24日代理公庫送款│ │ │ │ │ │回單(見廉政卷第198 頁) │ └─┴─────┴────┴───────┴───────────────────────┘ 附表七: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期間 │證據 │ │ │ │ ├───────┤ │ │ │ │ │入款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2 學年度│10,400元│103 年2 月18日│新生幼兒園103 年2 月17日通知單(見他一卷第211 │ │ │中小班團體│ │至同年3 月6 日│頁)、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第212 、213 頁;廉│ │ │照現金代收│ ├───────┤政卷第205 頁)、團體照統計數量表(見廉政卷第20│ │ │款 │ │103年5月13日 │4 頁)、憑證粘存單、103 年5 月13日收字第0000 0│ │ │ │ ├───────┤號收入傳票、臺灣銀行103 年5 月13日代理公庫送款│ │ │ │ │2月3日 │回單(見他一卷第210 頁) │ ├─┼─────┼────┼───────┼───────────────────────┤ │2 │102 學年度│22,400元│103 年2 月18日│新生幼兒園辦理課後服務實施計畫(見他一卷第215 │ │ │第2 學期平│ │至同年3 月7 日│頁)、102 年度第2 學期平日課後留園服務家長參加│ │ │日課後留園│ ├───────┤意願調查表(見他一卷第216 頁)、收費明細表(見│ │ │現金代收款│ │103年6月30日 │他一卷第217 頁)、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第218 │ │ │ │ ├───────┤頁;廉政卷第208頁)憑證粘存單、103 年6 月30日 │ │ │ │ │3月19日 │收字第00000 號收入傳票、臺灣銀行103 年6 月30日│ │ │ │ │ │代理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214 頁) │ ├─┼─────┼────┼───────┼───────────────────────┤ │3 │102 學年度│2,150元 │103 年2 月21日│新生幼兒園103年2月14日「神奇嘟嘟車」戶外教學通│ │ │第2 學期小│ │至同年月27日 │知單(見他一卷第221 頁)、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 │ │班戶外教學│ ├───────┤卷第222頁;廉政卷第211頁)、憑證粘存單、103年 │ │ │現金代收款│ │103年5月12日 │5月12日收字第00000號收入傳票、臺灣銀行103年5月│ │ │ │ ├───────┤12日代理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219 頁) │ │ │ │ │2月9日 │ │ ├─┴─────┼────┴───────┴───────────────────────┤ │ 合 計 │34,950元 │ └───────┴────────────────────────────────────┘ 附表八: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期間 │證據 │ │ │ │ ├───────┤ │ │ │ │ │入款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2 學年度│3,150元 │103 年3 月3 日│新生幼兒園103年2月27日「快樂工作人」戶外教學通│ │ │第2 學期大│ │至同年月10日 │知單(見他一卷第225頁)、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 │ │ │班戶外教學│ ├───────┤卷第226頁;廉政卷第214頁)、憑證粘存單、103年 │ │ │現金代收款│ │103年5月12日 │5月12日收字第00000號收入傳票、臺灣銀行103年5月│ │ │ │ ├───────┤12日代理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223頁) │ │ │ │ │1月29日 │ │ └─┴─────┴────┴───────┴───────────────────────┘ 附表九: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期間 │證據 │ │ │ │ ├───────┤ │ │ │ │ │入款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2 學年度│6,400元 │103 年3 月24日│新生幼兒園103年3月21日「動物樂園」戶外教學通知│ │ │第2 學期中│ │至同年4 月3 日│單(見他一卷第229頁)、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 │ │ │班戶外教學│ ├───────┤第230頁、廉政卷第217頁)、憑證粘存單、103年5月│ │ │現金代收款│ │103年5月12日 │12日收字第00000號收入傳票、臺灣銀行103年5月12 │ │ │ │ ├───────┤日代理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227頁) │ │ │ │ │1月5日 │ │ ├─┼─────┼────┼───────┼───────────────────────┤ │2 │102 學年度│153,900 │103年3月26日 │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第234至236頁;廉政卷第 │ │ │第2 學期補│元 ├───────┤200、222頁)、憑證粘存單4份(見他一卷第231、 │ │ │收午餐費差│ │103年6月30日 │232頁)、103年6月30日收字第00000號收入傳票(見│ │ │額 │ ├───────┤他一卷第231頁)、103年7月1日收字第00000號收入 │ │ │ │ │3月1日 │傳票(見他一卷第237頁)、臺灣銀行103年6月30日 │ │ │ │ │ │代理公庫送款回單3份、103年7月1日代理公庫送款回│ │ │ │ │ │單(見他一卷第231、232頁) │ ├─┴─────┼────┴───────┴───────────────────────┤ │ 合 計 │160,300元 │ └───────┴────────────────────────────────────┘ 附表十: ┌─┬─────┬────┬───────┬───────────────────────┐ │編│代收款項目│代收金額│收款期間 │證據 │ │ │ │ ├───────┤ │ │ │ │ │入款時間 │ │ │ │ │ ├───────┤ │ │號│ │ │遲延入庫之日數│ │ ├─┼─────┼────┼───────┼───────────────────────┤ │1 │102 學年度│8,550元 │103 年4 月14日│新生幼兒園103年4月14日遠足活動通知單(見他一卷│ │ │第2 學期春│ │至同年月22日 │第241頁)、收款收據照片(見他一卷第242 頁;廉 │ │ │季遠足活動│ ├───────┤政卷第227頁)、憑證粘存單、103 年6 月30日收字 │ │ │現金代收款│ │103年6月30日 │第00000 號收入傳票、臺灣銀行103 年6 月30日代理│ │ │ │ ├───────┤公庫送款回單(見他一卷第239 頁) │ │ │ │ │2月4日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他一卷(103年度他字第655號卷一): ㈠附件一:乙○○○○○○○○(下稱新生幼兒園)103年6月27日103年度自行收納款項查核彙整表、收回空白收據登記簿、 查核會議簽到簿 ㈡附件二:新生幼兒園103年7月1日103年度自行收納款項查核彙整表、查核會議簽到簿 ㈢附件四:新生幼兒園103年7月18日103年度自行收納款項內部 查核彙整暨懲處表、內部查核會議簽到簿 ㈣附件五: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7日103年度自行收納款項內部查核彙整暨懲處表、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回單 ㈤附件六: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7日簽呈 ㈥附件七: ⒈103年8月8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記過一次) ⒉103年8月8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申誡一次) ⒊103年8月8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記過一次) ⒋103年8月8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申誡一次) ⒌103年8月8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申誡一次) ⒍103年8月8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申誡一次) ⒎103年8月8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記過一次) ㈦附件八: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13日簽呈 ㈧附件九: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18日便簽 ㈨附件十一: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20日簽呈、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7日103年度自行收納款項內部查核彙整暨懲處表 ㈩附件十二: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20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附件十三:被告103年8月21日辭職書 附件十四: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22日新幼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103年7月1日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回單 附件十八: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20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派免建議函 附件二十: ⒈新生幼兒園103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經費收支表⒉新生幼兒園辦理課後實施計畫 ⒊新生幼兒園103學年度第1學期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清冊 被告103年9月3日申訴書及附件 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4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0000000000號函 ⒉臺東縣各國民小學改善校護兼任人事、主計業務說明會會議資料 ⒊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案件相關問題彙整表 附件二二: ⒈被告103年9月5日申請撤回辭職書 ⒉新生幼兒園103年9月12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⒊新生幼兒園103年8月28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派免建議函 附件二四:臺東縣政府103年9月11日府人訓字第0000000000號函 附件二五:臺東縣政府103年9月11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號令 附件二七、二七之一:被告到職後新生幼兒園現金代收款清查項目明細表 附件二八、三二:99年至103年新生幼兒園被告有登錄之現金 代收款項收入資料影本 附件二九、三一:新生幼兒園現金代收款收據存根聯遺失起訖編號清冊、102年4月29日至103年6月27日收回空白收據登記簿附件三十:新生幼兒園查處被告疑有侵占公款附件二七、 二八、二九對照說明及相關單據翻拍照片 附件三三: ⒈新生幼兒園現金代收款收據管理登記簿 ⒉新生幼兒園現金代收款辦理繳庫登記簿 附件三八:被告99年9月15日接管出納業務之托兒所出納物品 移交清冊 附件四三:臺東縣政府99年9月1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號令附件四五: ⒈臺東縣政府101年8月7日府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 ⒉新生幼兒園《護士、出納》業務工作時間表 附件四六:出納管理手冊、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修正規定 附件四七:出納業務法規及作業流程之 ⒈機關自行收納歲入之作業流程、審核要項 ⒉收取代收款項之作業流程、審核要項 ⒊支付代收款項之作業流程、審核要項 ⒋收取採購案件保證金之作業流程、審核要項 ⒌退還採購案件保證金之作業流程、審核要項 ⒍保管使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作業流程、審核要項 附件四八:91年5月15日修正之國庫法 附件四九:89年3月2日修正之國庫法施行細則 附件五十:99年7月7日修正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附件五一: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二、他二卷(103年度他字第655號卷二): ㈠附件五九:臺東縣政府104年2月26日府人訓字第0000000000號函 ㈡附件六十:臺東縣政府104年2月26日府人訓字第0000000000號令 ㈢附件六一:新生幼兒園104年3月11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三、廉政署卷: ㈠證人謝雲珠104年7月22日庭呈之記事本資料14紙(第41-54頁 ) ㈡證人王玉桂104年8月27日庭呈:(第98-110頁) ⒈新生幼兒園出差旅費報告表3紙 ⒉102年度第1學期遠足活動保險費收據1紙 ⒊新生幼兒園收款收據27紙 ㈢臺東縣立托兒所組織規程(第154-155頁) ㈣臺東縣立托兒所編制表、員額配置表(第158-159頁) ㈤(第161-170頁) ⒈91年5月15日修正之國庫法 ⒉89年3月2日修正之國庫法施行細則 ⒊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㈥編號6:臺東縣立托兒所職務說明書(職稱:護士)(第172頁) ㈦編號7:臺東縣政府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第173 -179頁) ㈧編號8:(第180-227頁) ⒈附表1編號1:建霖土木承包工業-無障礙廁所改善工程履約保證金 ⒉附表2編號1:100學年度第2學期中班團體照現金代收款 ⒊附表2編號2:100學年度大班畢業紀念冊現金代收款(共5班) ⒋附表2編號3:100學年度第2學期小班團體現金代收款 ⒌附表2編號4:102學年度第1學期平日課後留園現金代收款 ⒍附表2編號5:102學年度第1學期遠足現金代收款(廉政署卷未附證據資料、他字卷一第247-253頁) ⒎附表2編號6:101學年度第2學期小班團體照現金代收款 ⒏附表2編號7:101學年度大班畢業紀念冊現金代收款 ⒐附表2編號8:101學年度第2學期中班團體照現金代收款 ⒑附表2編號9:101學年度暑期課後留園現金代收款 ⒒附表2編號10:102學年度中小班團體照現金代收款 ⒓附表2編號11:102學年度第2學期平日課後留園現金代收款 ⒔附表2編號12:102學年度第2學期小班戶外教學現金代收款 ⒕附表2編號13:102學年度第2學期大班戶外教學現金代收款 ⒖附表2編號14:102學年度第2學期中班戶外教學現金代收款 ⒗附表2編號15:補收102學年度第2學期幼兒午餐費差額900元(共171人) ⒘附表2編號16:102學年度第2學期遠足現金代收款 ㈨編號9:102學年度第1學期遠足活動幼童及愛心家長保險費憑 證粘存單(第228頁) ㈩編號10:(第229-243背面頁) ⒈102學年度第1學期遠足現金代收款未繳庫現金代收項目 ⒉遠足活動通知單 ⒊新生幼兒園現金代收款收據存根聯遺失起訖編號清冊 ⒋新生幼兒園102年4月29日至103年6月27日收回空白收據登記簿 ⒌新生幼兒園收款收據27紙 編號11:臺灣銀行臺東分行104年6月26日臺東庫字第0000 0000000號函及所附:自101年1月2日起至103年9月29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戶名:新生幼兒園)(第244-257背面頁) 編號12:新生幼兒園100年11月至103年6月零用金備查簿(第 258-274頁) 編號13:(第275-339背面頁) ⒈被告100年至103年之個人帳戶及信用卡交易明細資料分析、收支分析(償債能力分析)、財產處分情形 ⒉100年1月至103年7月之台東新生郵局交易明細(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⒊100年1月至103年7月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⒋100年9月至101年8月之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號) ⒌101年9月至103年7月之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號) ⒍101年9月至103年7月之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號) ⒎100年1月至103年7月之土銀臺東分行交易明細(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號) ⒏100年4月至103年7月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持卡人:丙○○) ⒐100年1月至103年1月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持卡人:丙○○) ⒑100年1月至103年7月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繳款明細(持卡人:丙○○) ⒒99年12月至103年7月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⒓101年1月至103年7月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及繳款明細(持卡人:丙○○) ⒔100年1月至103年7月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及繳款明細(持卡人:丙○○) 編號14:103年5月1日至103年7月5日之台東新生郵局交易明細(戶名:謝雲珠、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340頁) 編號15:廉政署扣押被告所寫之便利貼翻拍照片(第341 -345頁) 四、偵二卷(105年度偵字第136號): ㈠搜索票(第13-18頁)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9-27頁) 五、原審卷一: ㈠新生幼兒園「無障礙廁所改善工程」:(第51-57頁) ⒈102年12月26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⒉103年1月21日決標公告 ㈡、被告101至103年度之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第235-23 9頁) 六、原審卷二: 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5年5月18日金徵(業)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告之綜合信用報告(第1-10頁) ㈡乙○○○○○○○○105年5月23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告銓敘部審定職級、考績、薪資、年終、考績獎金、任出納經手款項等:(第27-273頁) ⒈附件一:銓敘部99年10月1日部銓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 臺東縣政府99年9月1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號令 ⒉附件二:銓敘部103年10月29日部銓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 、臺東縣政府103年9月11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號令 ⒊附件三:被告任職新生幼兒園之歷年考績(成)明細表 ⒋附件四:被告任職新生幼兒園之各月薪資、年終獎金及年度考績獎金清冊 ⒌附件五:被告辦理新生幼兒園出納業務零用金支出科目明細清冊 ⒍附件六:被告辦理新生幼兒園現金代收款清查項目明細表 ⒎附件七:102學年度第1學期遠足活動費估算 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5日國壽字第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第275-282頁) ⒈被告之保單借還款紀錄、 ⒉要保書影本 ㈣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30日函及所附:分期貸款、還款方式及結清資料(第283-291頁) ㈤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7日(105)合法字第000號函及所附:債權讓與同意書、繳款明細表(第293-299頁) 七、原審卷三: ㈠楊國明身心科診所105年7月25日東診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告之病歷資料(第15-18頁) ㈡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105年7月28日東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告病歷資料(第19-174頁) ㈢乙○○○○○○○○105年8月29日新幼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告未將代收款入庫於103年6月27日、7月1日、7月3日、7月18日、8月8日、8月21日所召開會議之錄音光碟、逐字稿、重點摘要、簽到簿及訪談原因書等資料(第183-337頁) 八、本院卷: ㈠王政文98年至103年間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第 44至49頁) ㈡被告臺東新生郵局函覆被告二筆壽險已滿期及提供該二契約基本資料(第57至59頁、第62至64頁) 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提供王政文綜合信用報告(第65至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