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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紋瑩邱志平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呂芳裕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芳裕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芳裕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就其所犯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6年8月31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8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而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6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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