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芳裕
- 選任辯護人
-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芳裕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芳裕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就其所犯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6年8月31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8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而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6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