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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紋瑩李珮瑜邱志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清江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記載「法官李佩瑜」部分,應更正為「法官李珮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情形,刑事訴訟亦得準用上開規定,並由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判決正本關於記載「法官李佩瑜」部分,雖與原本不符,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揭說明,自得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為「法官李珮瑜」,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邱志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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