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健河李水源林慧英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發樓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處分)如下:

主文

黃發樓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黃發樓(下稱被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1日花分院祺刑勤字第1000008323號函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又被告經限制出境、出海之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後(卷證已送至第三審),如認為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最高法院108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二、被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罪,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認被告連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0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2號以被告連續犯90年11月7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三、依卷附事證,被告歷次均經判決有罪,且本院以10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2號以被告連續犯90年11月7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因刑期非輕,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及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又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已提起第三審上訴,卷證已送至第三審,本案尚未確定,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且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衡諸比例原則,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09年2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