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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健河林碧玲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嘉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9日裁定自108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108年5月30日將該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抗告人延至108年7月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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