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2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陳嘉文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9日裁定自108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108年5月30日將該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抗告人延至108年7月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