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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邱志平王紋瑩林碧玲

上訴人
吳沛穎
法定代理人
潘秋萍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被上訴人
王麒彰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原審法院民國108年7月4日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本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已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在案,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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