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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劉雪惠林信旭廖曉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文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文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欄之判決日期及編號1「確定判決」欄之法院及案號,均有誤載,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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