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文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文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欄之判決日期及編號1「確定判決」欄之法院及案號,均有誤載,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