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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健河李水源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聖凱
選任辯護人
王姿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聖凱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聖凱(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3日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原審已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9年8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羈押期間至109年11月2日即將屆滿,而本院於109年9月25日認被告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原審就被告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就被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4年6月),本院於109年10月28日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業經本院判處重刑,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易言之,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亦符合比例原則,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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