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申馳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申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申馳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