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昱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昱麟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昱麟(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並參酌附表編號2-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之情狀,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