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6,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26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信旭(主筆)廖曉萍顏維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26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張永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2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戒字第13號、109年度院觀執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本案的相關法令如下: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第2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㈡、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以下稱觀勒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15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第2項)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至遲於觀察、勒戒期滿之7日前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法院應於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並宣示或送達。

㈢、毒品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毒品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回報原移送機關,並於每月月終表報法務部。(第2項)前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㈣、為了執行前開㈠至㈢的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法務部於民國101年01月03日法矯字第1000600160號函示(以下稱系爭101年函示)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以下稱說明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以下稱評估表),並自101年1月10日起實施。

三、關於說明手冊、評估表的性質及效力:

㈠、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規則類型包括:組織及處務規程、解釋性行政規則及裁量基準(以下簡稱第1型規則)。然而本項僅為行政規則類型的例示性規定,行政機關仍得基於其法定職權,訂頒或發布其他類型的行政規則。目前學界參酌行政實務及德國學說見解,另提出「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以下稱第2型規則)該類型,而與傳統的解釋性行政規則相區隔。

㈡、第2型規則係指:法規中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開放性構成要件,乃立法者有意授權行政機關享有一定判斷餘地,立法者放棄制定明確的法規範,容許行政機關享有一定標準化餘地,行政機關得基於其專業自行訂定行政規則,以具體化或填補相關不確定法律概念或開放性構成要件(於德國法制中,最常見的第2型規則即為科技法或環境法領域中的各種管制標準與技術說明,例如聯邦環境自然保育暨核能安全部基於聯邦污染防治法第48條規定授權而訂定之「維持空氣品質潔淨技術指引」)。

㈢、依德國司法實務及學說見解,如第2型規則並未因科技知識進步而過時,且訂定過程中有具備專業知識的成員參與,另有代表不同利益的利害關係人參與且有效地表示意見,且最後對外公告,該第2型規則即例外具有直接對外效力,法院應予尊重(參傅玲靜著〈罪大惡極的繞流排放-解釋性行政規則與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之區分〉,載於月旦法學教室第190期,第11、12頁,2018年8月)。

㈣、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在不逾越母法的限度內,本得訂定命令(規則)對法律為必要的補充,藉以執行母法事項,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釋字第479號、第443號解釋也可資參照。且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相關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亦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又憲法第80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亦經釋字第137號、第38號解釋闡釋在案。

㈤、查:

1、毒品條例第20條的立法修正理由略為:①、徵之世界先進國家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吸毒成癮者,欲求其「斷癮」「戒絕」,非原條文所定之「勒戒」所能達成,吸毒成癮者,除需在「勒戒處所」治療其身癮發作時之戒斷症狀,即所謂「生理治療」外,尚需在解除其身癮後,戒除其對於毒品的心理依賴,即所謂「心理治療」,此項「心理治療」,必需在原有監所措施外,另設治療、復健、宗教心理諮詢、勞作等設施相輔相成,始能克竟全功,其設施、功能與主其事者,與「勒戒處所」旨在治療其生理病症有異,需另有其他保安處分處所,故分為兩階段進行。而有無成癮,須先觀察,因此,原則上觀察及勒戒,併於「勒戒處所」內行之;

②、欲解除施用毒品者身體內毒素,必須於其被查獲後,即送往勒戒處所施以治療,始能達到勒戒之醫療功能,爰設第一項之規定。而經觀察、勒戒後,其治療功能顯著,已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者,即無需進一步施以心理治療,且為使有自新機會,爰規定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設第2項前段之規定。惟若經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必須再施以心理治療,始能達戒毒之實效,爰設第2項後段之規定。

2、承上,另參照毒品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可見,說明手冊、評估表係法務部為具體化或填補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不確定法律概念,本於它的專業所訂定。又從上述毒品條例第20條第2項本文及立法修正理由也可以推知,立法者應係有意授權、容許行政機關(法務部)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享有一定判斷餘地。

3、依系爭101年函示說明欄所示:

①、為提昇觀察勒戒之評估效度,本部爰洽請行政院衛生署(現改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生署)協助研修「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案經該署委託社團法人○○成癮科學學會辦理,並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後修正完竣。

②、旨揭修正之手冊及紀錄表自101年1月10日起實施,該日0時起入觀察勒戒處所之受觀察勒戒人一律採修正後規定進行判定事宜。

4、系爭101年函示除行文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檢察署外,也同時行文給:司法院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衛生署等相關機關。

㈥、從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

1、行政機關本得基於其專業自行訂定行政規則,以具體化或填補相關不確定法律概念,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在不逾越母法的限度內,本得訂定命令(規則)對法律為必要的補充,行政機關所為的補充,如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作為裁判的基礎,法院不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2、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適用,原則上法院固有最終拘束之解釋權限。但第2型規則是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時,所為的判斷特權,亦即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而不作完全的審查。也就是說:第2型規則的效力並非直接來自於國會法律授權的法規範,而是法律允許行政(機關)於執行法律時的判斷餘地權限,對此法院須加以尊重(陳春生著〈行政法學上之風險決定與行政規則一以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為中心一〉,載於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期,第79至85頁,1999年12月),可見,法院對於說明手冊、評估表類此第2型規則,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3、抗告人雖表示有論者質疑說明手冊、評估表(效力)之情(本院卷第17頁),但:

①、參酌說明手冊、評估表的內容、實施日期(101年才實施),及它們是衛生署委託社團法人○○成癮科學學會辦理,並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後修正完竣,尚難認為業因科技知識進步而過時,且訂定過程中有具備專業知識的成員參與,另有代表不同利益之利害關係人參與且有效地表示意見,並對有關機關公告,應認說明手冊、評估表具有一定程度對外效力,法院應予尊重。

②、綜合觀察毒品條例第20條第2項、觀勒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它們的立法理由,應可以推知法務部於執行上開法律時,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

③、說明手冊、評估表為法院認定事實或作為裁判的基礎,不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④、故尚難因1、2位或少數論者的個人見解,即率認說明手冊、評估表全無足採。

4、所以,抗告意旨稱:說明手冊、評估表不具法源地位,也不拘束法院云云(本院卷第12頁),因係未察知明瞭(或誤會)第2型規則所致,尚無足取。

四、說明手冊、評估表應沒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

㈠、就法律依據來說,法院係依毒品條例第20條第2項、觀勒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並非依說明手冊、評估表裁定戒治(說明手冊、評估表只是具體、填補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不確定法律概念)。

㈡、依說明手冊:

1、①、受觀察勒戒人入所後,經過2週時間的觀察、勒戒,由處所及醫療人員依據其各項紀錄、資料及觀察勒戒期間之行為表現,加以評分。在勒戒人入所4至6週後,可再做一次評估以做必要之評分修正;②、每一大項(計分為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這3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2、關於第1大項「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㈠靜態因子分數):此項配分為參考個案過去之犯罪相關紀錄,其中關於前案紀錄如下:

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以下稱毒品紀錄)(每筆〈次〉為10分,不設總分上限):不論其為吸食施打、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其它罪名,凡觸犯毒品條例、原「肅清煙毒條例」、原「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刑罰規定者均屬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緩起訴後不起訴的紀錄也列入毒品相關犯罪紀錄項目範圍。

②、其他犯罪相關紀錄:每筆(次)為2分,不設總分上限。其它相關犯罪,指前述毒品犯罪相關紀錄以外之所有犯罪項目。

3、從上開的說明可以知道,毒品紀錄確為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審酌因子之一,且每筆紀錄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比重的1/6。

㈢、但是:

1、說明手冊所列的3大項判斷因子,除了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外,尚包含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這2大項因子,也就是說並不是單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這1項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2、施以強制戒治之基礎係奠基於行為人「本次施用毒品行為本身」,並非針對行為人過去施用毒品行為再次追究,更不是變更對於過去施用毒品行為的確定裁判,或對被告再次施加不利處遇,僅因強制戒治之性質乃針對行為人「將來危險性」所為預防、矯治措施的保安處分(觀勒條例第8條立法修正理由參照),以達行為人再社會化或改善行為人的潛在危險性格,故為判斷該「展望性事實」(將來危險性),自須將行為人的前案經歷列為審酌因子之一,可見,據以裁定強制戒治的行為仍係本次施用毒品行為,並非先前(多次)施用毒品行為,自不生違反憲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且為判斷將來的危險性,於事物本質上,當然須將行為人的前案經歷列為審酌因子之一。再者,依92年該次立法修正理由: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絕難戒絕斷癮,致其再犯率均偏高(以新加坡為例,其執行強制戒治後再犯比例高達72~75%)。從而,說明手冊、評估表將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列為3大項判斷因子之一,應尚難認為不合理、不自然,或有違反毒品條例第20第2項、觀勒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

3、觀勒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15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從條項的文義構造、語意脈絡來看,立法者僅是要求執行觀察勒戒時,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並沒有限制或指出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不可以將毒品紀錄列為審酌因子之一。可見,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審酌因子並非僅以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為限。

4、至於毒品紀錄,每筆(次)為10分,不設總分上限,相較於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60分乙節,固難認為所占比重分數不高,且有可能因為行為人有6筆(次)以上的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就已跨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門檻。但:

①、此節是衛生署委託社團法人○○成癮科學學會辦理,並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修正的結果,有它的專業性、知識性、科學性。

②、如行為人有高達6筆(或6筆以上)的毒品紀錄,從施用毒品紀錄的多筆性,施用行為的多發性,未能戒除毒癮的表徵性及心癮戒除困難性來看,據以推斷行為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也難認為無據。

③、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絕難戒絕斷癮(92年毒品條例第20條立法修正理由參照)。

5、所以,抗告意旨稱:說明手冊架空立法者設計戒除毒癮目的,形成單以前科入罪,違反比例原則云云(本院卷第16、17頁),要係一己之見,尚無足取。

㈣、綜上,依說明手冊、評估表據以判斷行為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依毒品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強制戒治,當然會拘束人身自由,但依上開說明,尚難認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情。

五、從而,原審以抗告人經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上開規定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應無足取。

六、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瑞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2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