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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林慧英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鈺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賴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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