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舒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舒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檢察官聲請書。
二、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752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752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