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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林碧玲顏維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舒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舒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檢察官聲請書。

二、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752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752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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