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楹承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楹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檢察官聲請書。
二、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843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84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