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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林碧玲林恒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昇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昇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並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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