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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5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宏節林恒祺林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政雄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張健河」,應更正為「林恒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張健河」,與原判決之原本法官欄內所載「林恒祺」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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