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政雄
- 選任辯護人
- 馮彥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張健河」,應更正為「林恒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張健河」,與原判決之原本法官欄內所載「林恒祺」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