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昇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昇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並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