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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信旭劉雪惠廖曉萍

上 訴 人
吳青穎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上訴人
龔明科
信鴻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上訴人
陳富勝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龔明科、陳富勝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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