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 上 訴 人
- 吳青穎
- 訴訟代理人
- 蕭芳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龔明科
- 信鴻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芳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富勝
-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龔明科、陳富勝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林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