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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信旭劉雪惠廖曉萍

原告
王來好
訴訟代理人
賴新喜
被告
黃明華

陳自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號、第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明華、陳自強被訴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6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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