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建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昌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選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本院經以110年度原選上訴字第1號判決維持原判,嗣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月27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59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最後事實審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日期字號函文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