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英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英明因犯貪污罪,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5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最後事實審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54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