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信旭張健河顏維助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蘇記
指定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張冠傑
指定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58、6259、70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關於上訴人即被告蘇記(下稱被告)部分,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一造辯論終結,惟被告因另案於113年9月16日通緝迄未緝獲(見本院卷第171頁),行方不明,致傳票送達不合法,為保障其訴訟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